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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发在吸毒检测及成瘾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毒品及其代谢物在人体中的存在可以通过各种人体的生物检材包括尿液、血液、唾液、体液、毛发等进行检测。毒理学家们认为,没有哪一种单一的检材或技术能够提供所有的毒理学方面的信息,需要结合各种不同的生物检材和各种分析方法才能获取更准确更全面的信息。现行的吸毒检测检材多是血、尿等生物体液,由于毛发中的毒品含量大大低于生物体液中的含量,用常规的分析方法测定很困难,因此,毛发曾被认为是一种没有实用价值的检材。但是随着科学方法和实验技术的进步以及对吸毒检测的需要,对毛发中的毒品进行分析已经成为现实。近年来,毛发毒品与药物分析成了法庭科学和临床分析毒物学研究的热点。
毛发作为一个特殊的载体,在吸毒检验方面具有其他检材不可比拟的优势。相对于尿液和血液检材,毛发收集方便而且几乎无侵犯性, 容易监督防止作假; 检测时限可长至几周、几个月甚至几年; 毛发检材非常稳定, 易于保存并可以长时间保存。毛发所反映的检测信息可反映吸毒的时间范围、吸毒的程度和吸毒的变化。因此毛发中毒品分析是目前普遍应用的尿液分析方法的补充和发展。毛发中毒(药)物的分析已广泛地应用于法庭科学领域, 如判别是否长期滥用、区分制毒者和吸毒者、寻找死亡原因、争夺孩子抚养权、随访戒毒者、招聘高级职员、获得驾照、兴奋剂控制等。这些成果为毛发分析的深入研究和应用提供了广泛的基础。毛发分析为毒品的检测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从而为解决人类滥用毒品以及其他药物滥用问题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相关分析方法包括提取方法、检测方法、对映体分析、毛发分段分析、毛发分析结果评价等等。
毛发作为一种法定的吸毒检测检材为法律所采纳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规范的完善逐步确立起来的。
一 、毛发的法定检材地位的确立
鉴于以上毛发检测的技术成果,在经过大量实践检验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毛发作为吸毒检测的人体生物检材地位被法律所确认。2009年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以及2016年的修订(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均将毛发作为对被检测人员是否吸毒、有无吸毒史以及吸毒种类的生物样本。该规定第六条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公安部关于印发《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的通知(公禁毒〔2018〕938号)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毛发样本检测,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人员的毛发样本(头发)进行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2011年公安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及2016年的修订(2011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29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也将毛发作为认定检测对象是否吸毒、有无吸毒史以及吸毒种类的生物样本。该办法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根据第三款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的情形是用以证明被检测者存在吸毒史的一个指标。根据毒品在毛发内的半衰期,当在毛发中检测出毒品含量或者毒品代谢物时,吸毒者体内的毒品和代谢物已经通过尿液和体液完全排除体外。该两条规定也向我们揭示了如下意见,毛发中的毒品含量不同于第三项规定的“体内含有毒品成分”的规定。也就是说,毛发的毒品不属于体内含有。因此,在认定毒品成瘾的标准上必须通过尿液、血液、唾液等体液的检测来确认被检测者体内是否含有毒品成分,毛发中的毒品含量的鉴定存在不能够直接认定被检测者体内含有毒品的事实。该区别有其在对初次被检测者的吸毒成瘾认定中具有特殊的意义。
以上条文规定不仅为毛发在认定吸毒行为、吸毒程度、公安机关决定戒毒措施方面提供了技术和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法庭科学和司法机关所采纳对于确认公安机关的戒毒行政措施和决定的合法性提供了技术前提。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规定的生物检材毛发不仅仅指头发还包括人体腋毛、阴毛、汗毛。虽然在各类型毛发因所处人体部位不同毒品以及毒品代谢物的含量是不同的但是检测原理和技术操作均适用于以上毛发类型,其检测数据均具有可采性。
二 、毛发检测的法定程序及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生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立了吸毒检测的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禁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 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以上规定了,吸毒检测的主体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有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在此的区别为,前者不仅可以作为现场检测的检测人而且也是启动检测程序的主体,也是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后者只是在技术检测方面的检测人。公安机关作为禁毒和戒毒的主要执行机构对相关对象可以依法进行吸毒检测,其依法进行检测形成的检测结果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意义,是其履行行政管理做出行政措施的重要依据。
对于检测对象的确定并不是任意范围的,应当是对涉嫌吸毒的人员才可以启动检测程序。在此的“涉嫌”应当是公安机关在掌握被检测对象吸毒的证据或者线索的前提下才可以对该对象启动吸毒检测程序。如果在没有任何证据或者线索的情况下,对任一公民实施吸毒检测属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还对检测的检材的范围做出了规定,第六条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这个“等“应为等外应为随着科技和检测方法的进步,还会有其他检材进入到检测规定中来。当然现在也不是只能在这些人体生物样本中可以发现毒品成分,在人体内脏器官中比如肝脏、肾脏、心肺中都可以检测毒品的存在,只是在技术和道德伦理以及法律上不允许对活人采取这种方式。
公安部关于印发《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的通知(公禁毒〔2018〕938号)和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还对于检材的提取、送检、保管、检测程序以及检测结果的告知和救济程序均予以明确的规定。
体现毛发检测的特殊性的应该是相关检测技术规范。在此举公安部发布的GA\T1316-2016 《法庭科学毛发、血液中氯胺酮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为例,该标准规定了检测过程中需要的试剂、仪器及材料和毛发检测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尤其关键的步骤是对于毛发的清洗和水解程序,毛发虽然易得但由于检测原理是通过检测毛发中含有的人体内的代谢物和毒品在毛发中的残留来确认检测对象是否服用过毒品,因此关键的是要对毛发的表层污染或者吸附其他外部物质的可能都要排除掉才能保证检测的准确性。
如果案件样品中未出现与氯胺酮标准或者其衍生物tR值相同的色谱峰,且氯胺酮添加样品的回收率大于或等于60%,则阴性结果可靠。
如果氯胺酮添加样品中未出现与氯胺酮标准品或其衍生物tR值相同的色谱峰或者回收率小于60%,则阴性结果不可靠,应当重新提取检验。
如果案件样品中出现与氯胺酮标准或者其衍生物tR值相同的色谱峰,且质谱特征离子碎片及相对丰度一致,空白样品无干扰,则阳性结果可靠。
如果案件样品中未出现与氯胺酮标准或者其衍生物tR值相同的色谱峰,且质谱特征离子碎片及相对封堵一致,则阳性结果不可靠,应当重新提取检验。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九条毛发样本中O6-单乙酰吗啡、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甲卡西酮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2纳克/毫克;可卡因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5纳克/毫克;苯甲酰爱康宁和四氢大麻酚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05纳克/毫克。实际检测含量值在阈值以上的,认定检测结果为阳性。
形成以上结论的操作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都代表着以上结论的不可靠。包括提取、送检、保管、水解、衍生物、内标物的不纯,毛发的烫染对检测有明显的影响,外部污染物,吸附物都会造成检测的不准确,导致检测结论在法律上的不可采。对于检测的阳性结果应当充分保障被检测人员的救济权利同时也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当被检测人员要求实验室检测或者实验室复检时,应当允许。
三 、吸毒检测不同于吸毒成瘾认定
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6)第二条 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公安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吸毒检测系一种技术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认定是否吸毒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吸毒阳性的检测结果并不代表被检测者为吸毒人员。因为吸毒作为一种毒品滥用或者药物滥用行为在法律上评价为非法。吸毒检测结果阳性仅能证实被检测者体内含有毒品或者曾有毒品,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并非非法吸毒一种情形,也有可能为误食含有毒品的食物、饮料、烟、酒等物质,还有可能因为服用合法药物经人体代谢产生了毒品物质或者毒品代谢物。以上两种情形导致的体内含毒的检测结果均不能认定为吸毒行为。《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公复字〔2015〕1号)第二、甲基苯丙胺摄入人体后,部分以原体形式从尿液中排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人员尿液中可检出甲基苯丙胺,但由于个别药物在人体中代谢也可产生甲基苯丙胺,因此,在排除被检测人服用相关药物(如治疗帕金森病的处方药司来吉兰)的前提下,方可认定其摄入甲基苯丙胺。第三、实验室检测结果只能确认被检测人体内摄入了毒品,其主动吸食行为是否成立,还应当结合实际查处情况,排除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现象。该批复也是对吸毒检测和吸毒行为认定的一种科学区分。
吸毒检测、吸毒成瘾各自的成立条件也有很多重要区别。公安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第十八条 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以上论述可见,吸毒检测系技术操作规范的不涉及价值评价,吸毒行为、吸毒成瘾涉及法律规范评价。吸毒检测是确认吸毒行为的技术前提,吸毒行为的确立是吸毒成瘾认定的前提。吸毒检测为技术规范,但吸毒行为认定和吸毒成瘾认定系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将会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而能够确立被检测者法律责任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这是一种规范性行为,包含法律评价和规范要素的行为。
四 、毛发吸毒检测面临的不足。
毛发分析有着自身的一些优势,也有其不足之处。正如笔者开篇所述,没有哪一种单一的检材或技术能够提供所有的毒理学方面的信息,需要结合各种不同的生物检材和各种分析方法才能获取更准确更全面的信息。毛发作为一种检材由于人体代谢和毛发生长的特殊作用机理,在通过毛发确定毒品信息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其前处理 比较繁琐,毛发中一些生物基质对样品提取过程的影响机理目前也 不十分清楚;因为样品在毛发中含量较低,所以对检测仪器的灵敏度 要求较高,目前还没有适合大规模应用的分析方法